索 引 号: | 210100030B20120150006 | 信息分类: | 卫生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局 | 生成日期/有效期: | 2015-09-11/2015-09-11 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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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语种: | 汉语 | 信息格式: | T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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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农村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是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环情孕情检查、施行各项避孕节育手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治疗的各项费用(统称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是保证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是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效指导和激励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措施。各级计划生育、财政、卫生、物价部门要各负其责,保证这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四条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省、市、县(含乡)财政分级负担。省级财政负担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总额的15%,其来源为国家和省级计划生育事业费;市级财政负担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0%,其来源为市本级计划生育事业费;其余部分由县乡两级财政负担,负担比例由各市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确定,其经费来源为县本级计划生育事业费及乡统筹、村提留经费。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后,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所需经费要全额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年度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确定的“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款项和本办法规定的分级负担比例,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结算标准
第六条 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要全部用于为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妇女终止妊娠发生的费用,不得在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中开支。
第七条 为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项目包括:
(一)孕情和宫内节育器检查;
(二)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放置和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结扎、输精管结扎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人工流产(含负压吸宫术、钳刮术、药物流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六)中期妊娠引产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治疗。
第八条 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经费按服务项目和标准实行包干的办法,项目结算标准为: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
每例65元。包括挂号、盆腔检查、B超、血常规、一次性窥器、一次性手套、阴道冲洗、手术费、术后用药等全部费用。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
每例65元。包括挂号、盆腔检查、B超、血常规、一次性窥器、一次性手套、阴道冲洗、手术费、术后用药等全部费用。
(三)放置或者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
每例125元。包括挂号、妇检、体检、麻醉、手术费、埋植剂及有关用药等全部费用。
(四)输卵管结扎
每例248元。包括挂号、盆腔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出血时间、凝血时间、血型、尿HCG、住院费(3天)、诊查费、二级护理费、手术费、术前麻醉用药、一次性窥器、一次性手套、一次性注射器、术后用药等全部费用。
(五)输精管结扎
每例95元。包括挂号、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出血时间、凝血时间、血型、手术费、术前麻醉用药、冲洗费、一次性手套、一次性注射器、术后用药等全部费用。
(六)人工流产
每例110元。包括挂号、盆腔检查、B超、血常规、尿常规、利多卡因、人工流产术、一次性窥器、一次性手套、一次性注射器、阴道冲洗、用药等全部费用。
(七)中期妊娠引产
每例320元。包括挂号。盆腔检查、B超、心电图、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血型、出血时间、凝血时间、水囊引产术、催产素、二级护理、住院费、诊查费、一次性窥器、一次性手套、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中单、肌注、阴道冲洗、术后用药等全部费用。
(八)孕情和宫内节育器检查
用便携式B超检查孕情和宫内节育器:每例3元。
第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在为育龄夫妻施行免费避孕节育手术的同时,兼做其他手术和治疗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在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中开支。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在施行免费避孕节育手术同时,开展其他非免费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照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及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结算管理
第十条 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必须由定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服务机构)承担。定点服务机构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定点服务机构的审批由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审批标准依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负责定点机构审批的计划生育及卫生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定点服务机构名单,定期对定点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对查出不合格的取消定点服务机构资格。
第十二条 定点服务机构要与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订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协议书,要严格执行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包干结算标准,并向育龄夫妻公布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和结算标准。
第十三条 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农村育龄夫妻需要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出具《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介绍信》,到定点服务机构接受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
定点服务机构应按照《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介绍信》指定的项目提供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做好免费服务对象的登记和手术记录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治疗,必须经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由县级以上定点服务机构按鉴定意见进行检查和治疗。未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所发生的检查费、药费、治疗等费用,不得在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中开支。
第十五条 育龄夫妻未在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开具《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介绍信》或未在指定的定点服务机构接受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的费用,不得在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中开支。
第十六条 我省农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在流入地的定点服务机构接受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的费用,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按照辽宁省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包干结算标准结算。
第十七条 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费用报销结算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县以上财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并分别报省财政厅和省计生委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如实对定点服务机构开展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工作量进行汇总统计,财政部门要以实际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量和规定的补助标准为依据,对所需经费进行科学测算,并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农村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所需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提供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的定点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由县级财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对农村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专项经费收支情况进行会计核算的部门,要对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专项经费补助收入、分配和各项支出情况进行独立核算。各项支出要按免费项目分别反映,以便考核与监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使用的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采取直接或委托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级财政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使用的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的管理,建立考核制度,实行追踪问效,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年三月底前,将经费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情况书面报省财政厅和省计生委。该报告将作为考核各市对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分配省级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和省计生委将视情况减少或暂停省级计划生育事业专项补助经费,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一)截留、挪用省级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专项补助经费的;
(二)擅自改变省级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专项补助经费用途和扩大开支使用范围的;
(三)未按规定对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的;
(四)虚报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专项补助经费或者骗取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专项补助经费的。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育龄夫妻家庭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由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赔偿。
(一)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不给符合条件申请接受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的育龄夫妻出具《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介绍信》的;
(二)定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的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项目为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