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10100030B40120130043 | 信息分类: | 卫生,其它组织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局 | 生成日期/有效期: | 2012-05-18/2012-05-22 至 |
发文字号: | 沈卫办〔2012〕184号 | 关 键 词: | |
信息语种: | 汉语 | 信息格式: | TXT |
内容概述: | 明确医疗美容机构监管责任 | ||
相关信息: |
关于明确医疗美容机构监管责任的通知 |
沈卫办〔2012〕184号
关于明确医疗美容机构监管责任的通知
各区、县(市)卫生局,市医美协: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机构管理,规范医疗美容机构的执业行为,各区、县(市)卫生局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分级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医疗美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要积极发挥卫生监督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美容机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医美协不再承担各区、县(市)卫生局审批的医疗美容机构的日常管理及医疗质量控制等工作。
各区、县(市)卫生局要进一步提高对于医疗美容服务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医疗美容服务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医疗美容机构的监管要做到“底数清、项目明、全公开、责任实”,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大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管工作力度。要指导各级各类医疗美容机构进一步提高依法执业的意识,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技术水平,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范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严格执行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制度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核心制度,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市卫生局每年将对全市医疗美容机构进行抽查,检查结果将在全市通报,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区、县(市)政府卫生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中。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