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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100030B40120130037 关于印发局属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沈阳市卫生局 2017-01-04
索 引 号: 210100030B40120130037 信息分类: 卫生,其它组织
发布机构: 市卫生局 生成日期/有效期: 2012-04-30/2012-04-30 至
发文字号: 沈卫办〔2012〕123号 关 键 词:  
信息语种: 汉语 信息格式: TXT
内容概述: 局属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相关信息:  

关于印发局属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卫办〔2012123
 
关于印发局属事业单位临时用工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2012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现将《局属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局属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局属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严格控制临时用工数量,规范临时用工范围、岗位资格条件和招聘程序,根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市人社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沈人社发〔200962号)有关规定,结合局属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临时用工管理
1、局属事业单位使用临时用工人员,日常管理由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各单位用人计划和资格的审核、审批工作。
2、各单位要严格控制临时用工数量,规范临时用工范围、岗位资格条件和招聘程序,完善临时用工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建立临时用工清退机制。
3、各单位要加强对临时用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有针对性的组织临时用工参加相关专业知识学习和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临时用工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4、对临时用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市卫生局及各单位建立临时用工人员管理信息库,各单位及时上报临时用工基本情况及使用、变更情况。用人单位不得保管临时用工人事档案。
5、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临时用工有关规定,根据用工审批计划,每年由市卫生局原则上统一安排一次集中招聘,各单位对退岗的临时用工不得自行招聘人员补充空岗,需报经市卫生局批准方可补招。
6、市卫生局负责局属单位临时用工情况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情节严重造成影响的,将追究用工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二、用工范围、资格条件和数量
1管理岗位、工勤岗位原则上不得招聘临时用工人员。
2、执业医师岗位要求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研究生所占比例全局排序),护理岗位要求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全日制本科学历人员比例要达到25%以上),医辅科室的技师岗位和收款员岗位要求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他岗位要求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同时要具备招聘岗位所需其他资格条件,年龄要在35周岁以下。对于返聘人员,各单位要制定详细的返聘要求和条件;不得招聘已与其他单位签订且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临时工。
3、各单位临时用工的数量,原则上要控制在人员编制数额内。确因医院扩建、增加床位等因素需要突破编制数额招聘的,需由用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卫生局批准后方可招聘。
三、用工形式
招聘研究生学历临时用工原则上采用单位自用签订劳动合同形式;其它临时用工原则上采用劳务派遣形式。涉及用工形式转换的,需原签订合同期满后再办理转换手续。
四、招聘程序
1、各单位每年12月份向市卫生局申报下一年度临时用工计划及招聘方案,用工计划及招聘方案需经单位领导班子讨论后上报。由市卫生局统一集中在沈阳卫生信息网发布招聘信息,各单位不得自行发布招聘信息。
2、由市卫生局统一组织资格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用工单位。
3、用工单位在资格审查通过人员中自行组织招聘,招聘程序参照《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办法》、《沈阳市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工作规程(试行)》执行,各单位纪委要对全过程实行监督。
4、用人单位招聘结果以书面请示形式报市卫生局审批,批准后生效。
五、合同管理
1、单位自用形式的,用人单位需按照有关规定带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到市人社局工资处覆行鉴证手续。劳务派遣形式的,要将签订的协议书报市卫生局备案。
2、用人单位首次招用的临时用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合同期满后,用工单位要及时终止劳动合同。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的,要重新申报计划及办理相关手续,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5年。
六、工资福利
1、临时用工人员的劳动报酬。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执行;其它岗位本着不高于用工单位在职同类人员月平均工资标准和不低于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2、签订《沈阳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人员劳动合同书》人员的劳动报酬纳入用工单位工资基金管理,通过《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领取和支付,报市卫生局及市人社局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3、临时用工人员从招聘的当月起,按企业标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七、其他
1、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局属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办法》(沈卫办〔201187号)同时废止。
2、本管理办法由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卫生人事管理办法通知
沈阳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2413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