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健康委转发继续对部分困难家庭人员实行医疗费用减免政策
6月24日,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市医保局向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分)局,市管各公立医疗机构印发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关于继续对部分困难家庭人员实行医疗费用减免政策的通知》,继续对部分困难家庭人员实行医疗费用减免政策。
《通知》明确,为充分体现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质,决定在取消公立医疗机构耗材加成,实行医疗服务最高限价政策的同时,继续对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人员在县区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实行部分医疗费用减免政策。
《通知》还就申请医疗费用减免患者范围及要件、建立完善医疗机构内部审批程序、费用减免具体项目及标准等进行了规定。
编辑:杨晓艳 审核:毛淑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