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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心理健康服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年04月17日 来源:疾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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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卫计联发〔2018〕8号


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党委宣传部、综治办、发展改革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广局、工商局、工会、共青团区委、妇联,科协、残联、老龄办:

现将省卫生计生委、党委宣传部、综治办等21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心理健康服务工作的通知》(辽卫发〔2017〕9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共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

各区、县(市),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将心理健康服务工作的各项任务部署作为健康沈阳建设重要内容,并纳入本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要统筹安排,强化部门协作,全面构建党政领导、多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心理健康服务和社会心理服务体系与工作机制,努力开创我市心理健康服务事业改革发展新格局。

二、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心理健康服务工作任务

各区县(市)、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落实部门责任,发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心理援助等各类心理健康服务,加强职业人群、妇女儿童、老年人群等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强化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推进相关任务和措施的落实,不断提升我市社会心理健康服务发展的质量、效益和水平。

三、加强行业监管,规范心理健康服务行为

各区县(市)要以规范心理健康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服务水平为核心,完善心理健康服务监督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推行属地化管理,规范心理健康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强化服务质量监管和日常监管。要加强对心理健康数据安全的保护意识,防范因违反伦理、安全意识不足等造成的信息泄露,保护个人隐私。

   

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共沈阳市委宣传部  沈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教育局  沈阳市科技局  沈阳市公安局  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司法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沈阳市总工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沈阳市委员会  沈阳市妇女联合会

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  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沈阳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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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心理健康服务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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