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卫计联发〔2018〕32号
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作用,扎实推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现就进一步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
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财政局应充分认识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重大意义,按照我市全面落实正风肃纪工作部署及巡查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要求,强化“四个意识”,以“马上办、钉钉子”精神,认真开展问题查摆和原因分析,制定工作措施,持续发力,解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资金使用“最后一公里”的监督不利问题。
二、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落实制度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考核,与财政部门共同加强对项目执行单位资金使用及管理的监督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专业公共卫生单位作为项目实施的主体,应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并加强质量管理。
(二)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要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分配下达补助资金,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并拨付项目执行地区和单位,加强本系统内项目资金执行情况监管。
(三)严格执行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沈财社〔2017〕227号)要求,加强预算执行,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三、严格绩效考核,强化过程监督
(一)各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当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要求,研究制定绩效考核方案,明确资金使用标准。各地区应于年底前完成绩效考核并按照考核结果将资金拨付项目执行单位。
(二)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定期调度资金拨付及到位情况。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应分别在6月25日、9月25日、10月25日、11月25日、12月25日前将接收财政局补助资金、下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情况以正式文件方式上报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三)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财政部门共同开展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本系统内责任单位督促其整改落实。对督促后仍未能及时整改的区、县(市)政府部门,向当地政府进行通报并督促其整改落实。
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沈阳市财政局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