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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发放三孩育儿补贴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人口处 2023-04-11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财政局:

现将《沈阳市发放三孩育儿补贴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沈阳市财政局

2023327


沈阳市发放三孩育儿补贴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和《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委发〔2023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沈阳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放人员条件和补贴标准

(一)基本条件

夫妻双方均为沈阳市户籍,共同合法生育三孩并落户沈阳市的家庭。

(二)孩次计算原则

按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双胞胎、多胞胎按子女个数计算以下情形均不计入子女数:

1.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2.夫妻收养的子女;

3.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4.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

(三)计发时间

发放育儿补贴从2023120日《实施方案》文件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1.实施之日出生且在沈阳市公安部门办理出生落户的,自该子女出生当日起计发育儿补贴,截至该子女满3周岁之日止发

2.正式实施之日未满3周岁的,正式实施之日起计发,截至该子女满3周岁之日未满3周岁不足1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止发

3.户籍从市外迁入沈阳市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育儿补贴,自第三个子女户籍迁入沈阳市当日起计发,截至该子女满3周岁之日(未满3周岁不足1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止发。

(四)补贴标准

夫妻双方共同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本地户籍家庭,三孩每月发放500育儿补贴,直至孩子3周岁止。

二、申请方式及资格确认

(一)申报地

育儿补贴金政策按照居民自主申的原则实施。符合条件的家庭,在三孩未满3周岁前,夫妻双方填写申请表一式二份,三孩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离婚的、丧偶的由抚养该子女的一方申请;夫妻双方死亡的由该子女的监护人申请。如婚姻发生变动或第三个子女户籍在本市迁移的,申请人重新进行申请。

(二)申报资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丧偶的需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户口簿

2.夫妻结婚证时夫妻已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

3.夫妻共同依法生育所有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生育登记单

以上资料均需在审核时查看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三)申报时间

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当在具备三孩育儿补贴发放资格且三孩未满3周岁前进行申报。当年630日前未申报的,可在下一年度进行补发。

(四)资格审核

1.审核程序。社区(村)委员会对申请对象的申请表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审核确认审核时需查看申资料是否真实有效,申表填报是否准确完整重点核实夫妻双方是否均为沈阳市户籍、出生婴儿是否为合法生育对符合发放三孩育儿补贴条件的签署同意发放意见,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或资料不实的签署不予发放意见并注明情况。审核后应及时将资格审核结果告知申请对象。社区(村)对审批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市卫生健康委每年抽取一定比例发放对象进行核实

2.资格年审。乡镇(街道)每年在发放育儿补贴前对本年度发放对象进行年审,三孩户籍在市内迁移的,自迁出次月起由迁入户籍所在地发放育儿补贴户籍迁出本市的,自迁出次月起停止计发育儿补贴享受育儿补贴金子女死亡的,从次月起停发育儿补贴金。

三、资金发放

(一)资金来源

三孩育儿补贴所需资金、县(市)财政承担市财政对、县(市)财政实际补助金额给予50%补助

(二)资金发放

采用按月计算、每发放1次的方式进行发放。上一年度71日至本年度630日为一个补助周期。各区()每年6月底前完成资格确认工作,按照工作要求上报发放人员花名册及汇总表,经市卫生健康委核实后向市财政局申请市级资金拨付。各区、县(市)10月底前将三孩育儿补贴发放到个人银行账户

四、工作要求

(市卫生健康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把政策口径,做好宣传发动,积极筹措资金,确保三孩育儿补贴足额按时发放到位。要强化对专项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对申报对象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资金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补贴资金损失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附件1:沈阳市三孩育儿补贴申请表

附件2:三孩育儿补贴发放对象花名册



关于印发《沈阳市发放三孩育儿补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pdf
附件1:沈阳市三孩育儿补贴申请表.doc
附件2:三孩育儿补贴发放对象花名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