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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人口家庭处 2020-12-03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20〕12号)文件精神和市政府部署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共4个部分,一是工作目标,二是主要任务,三是保障措施,四是组织实施。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为家庭照护婴幼儿提供多方面科学养育指导支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力量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安全规范的托育服务。

2020年初步建立管理体系和家庭科学育儿综合服务体系。各区(县)市(含开发区)建成1-2家具有示范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

到2025年,全市基本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到95%以上,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指导。

一是落实产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方式和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二是支持劳动就业,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支持婴幼儿父母就业,鼓励多种形式灵活就业。

三是提供照护方便,用人单位及公共场所要设置育婴室(哺乳室)等相关设施,满足婴幼儿照护和出行的需求。

四是加强科学育儿指导,为家长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增强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二)推进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建设。

一是统筹规划建设。明确区、县(市)政府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规范和标准,统筹考虑城乡婴幼儿照护服务规划建设。

二是统筹利用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充分利用社区和农村资源,为社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三是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以多种方式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三)规范发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一是规范登记备案,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

二是严格监督管理,明确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评估、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

三是加强卫生保健,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监督检查。

四是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依法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五是支持建立相关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协会作用,建立行业规范,促进行业自律,引领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政策保障。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

二是加强用地保障。各区、县(市)政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

三是加强人财物保障。财政部门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所需的经费等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教育、人社等部门做好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培养和培训。

四是加强信息保障。在机构登记备案、执业综合监管、信息统计监测、人员队伍建设、服务全过程监督等方面实现信息化管理。

四、组织实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各区、县(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考核之中,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目标任务的落实。

二是加强部门协同。建立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单位)组成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促进婴幼儿照护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科学育儿知识,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