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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引导持卡老年人错峰乘坐公交出行的提案(第363号)的答复
来源:办公室 2021-05-27


王福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鼓励引导持卡老年人错峰乘坐公交出行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条:“未满七十岁的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半价优惠,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免费优待。”和《沈阳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第三十八条:“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实施IC卡收费的公交车、地铁、有轨电车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未满70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提倡老年人错峰出行。”的规定,市交通部门全面落实我市老年人公共交通方面的优待政策,市财政局积极筹措资金,落实减免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补贴政策。

委员您深入分析了在落实老年人公共交通优惠政策中高峰时段面临的各方面的压力,并通过借鉴上海等几个城市实行的老年人公共交通优待政策,为我市鼓励引导老年人错峰乘坐公交出行提出了建议,充分体现了您对政府工作的关注,但由于《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对老年人乘车优待政策规定十分明确,委员提出的通过持卡60-69岁老年人在法定工作日7:00前和19:00后免费乘车的方式,来引导退休老人错峰乘坐公交出行的建议,目前暂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下一步,市卫健委(市老龄办)将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推进相关工作。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